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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牢纪检监察工作生命线
来源:廉政时评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1-11-05       浏览次数:

  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核心要义,也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生命线。日前,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、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在内蒙古调研时,强调坚持实事求是的极端重要性,要求忠诚履职尽责,实事求是、守正创新,持续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。

  纪检监察机关是纪法双施双守政治机关。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坚持实事求是,是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,也是运用法治思维、方式开展工作的根本要求,决定着治理腐败效能和全面从严治党效果,以及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公信力。必须把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实践要求,贯穿于工作各方面、全过程,落实到具体行动,坚定稳妥推进正风肃纪反腐,为新时代新征程提供坚强纪律和作风保障。

  实事求是地认识把握形势。“不谋全局者,不足谋一域。”要看到反腐败斗争已取得压倒性胜利,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卓著成效,也要直面“四大考验”“四种危险”“四个不纯”长期存在的现实;要看到纠治“四风”不断取得新成效,也要看到反弹回潮风险依然存在,特别是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顽固存在,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依然突出。牢牢把握“国之大者”,辨清大局、判明大势,深刻理解党所面临的历史任务、党中央因时因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,提升政治判断力、领悟力、执行力,以把握“实事”为基础“求”履职尽责之“是”,找准政治监督重点,明晰日常监督尺度,更为精准有效地发现问题、纠正偏差,做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、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,更为紧密充分地围绕现代化建设大局发挥监督保障执行、促进完善发展作用,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。

  坚守实事求是的价值取向。从实际出发,求真务实,“不作无补之功,不为无益之事”。不能为“出彩”片面强调大要案、为“求稳”搞选择性执纪、为“面子”搞凑数式问责,更不能为快出成绩而违反法定程序和办案纪律、量纪执法畸轻畸重。实践表明,客观查实问题是政绩,客观查否问题并为党员干部澄清是非也是政绩;坚决查处腐败案件是政绩,加强日常监督,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远离腐败也是政绩;打“老虎”、查办大要案是政绩,拍“苍蝇”、严执纪、纠小错同样是政绩。必须冲着纪律去,以啄木鸟精神抓早抓小,使纪律严起来,防止小错酿成大祸。正风肃纪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,审查调查查证多少问题就处理多少问题,巡视巡察发现什么性质问题就按什么性质对待和处置,真正做到人民群众反对什么、痛恨什么,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,实现政治效果、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。

  讲求实事求是的方法原则。“明者因时而变,知者随事而制”,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法只有因地制宜、符合实际,才能推动高质量发展。要遵循稳中求进总基调,以党章党规党纪、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,坚持唯物辩证法,分清事情本质,把握工作规律,使纪检监察工作伴随实践、认识、再实践、再认识,不断深化、创新、提高。坚持实事求是,最基础的工作在于搞清“实事”,关键在于“求是”。要坚持“事实为上、证据为王”,对事实情况不夸大,不缩小,客观公正,一是一、二是二,使执纪执法办案基于“客观事实”之上的“纪律事实”和“法律事实”,靠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定案,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;初核过程充分收集、固定证据,不轻易留置;注重构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,不留存“隐形缺口”和“易断环节”;确保证据合规合法,不出现非法或瑕疵证据。无论问题线索处置、初核初查,还是立案、审查调查、作出处置决定等,都要科学判断、精准把握。

  践行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。干部犯错误,组织有责任,包括之前管理失察责任,也有之后教育挽救责任。对待受处分的党员干部,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“入山问樵,入水问渔”,实事求是,体现区别对待。纪是党内规则,法是社会准绳,背后有情有理有温度。所谓“实言实行实心,无不孚人之理”,要心怀大道大德大爱,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统筹运用党性教育、政策感召、纪法威慑,在思想教育中释纪释法,在执纪执法中传道传情,以共产党人的真理、人格力量,启发良知、唤醒党性、感化人心。做好回访教育,帮助认识错误、正确对待处分,卸下思想包袱。按照规定和干部任用政策,对受处分的予以适当安排和使用;处分影响期满后,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政务处分,对思想转变好、综合素质高、工作实绩突出者,向组织积极推荐。对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,也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,促其认罪服法,自觉重新做人。

  实事求是地用好“四种形态”。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、执纪执法科学导向与根本遵循,其本身就是实事求是重要体现。必须精准运用,立足“治小疾于初萌,防大患于未然”,适用哪种形态就用哪种形态处理,不因人而异,不随意变通,不枉不纵,不错不漏。宽有宽的道理,严有严的标准,不能脱开事实“升格加重”,也不能脱开事实“降格减轻”处理,更不能搞“断崖处理”,变相作轻纵处理。要严格依据纪法和事实的“定量”,也要充分考虑本人态度和认错悔错改错的“变量”。综合考虑事实证据、思想态度、纪法标准,兼顾违纪违法情节、造成的后果和影响、被审查人一贯表现和对待组织审查态度等。做到全面、历史、辩证地看问题,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适用情形,精准量纪执法。要拔“烂树”、治“病树”、扶“歪树”,也要护“森林”;要激励干部改革创新、干事创业,也要防止混淆问题性质,把关爱、容错、激励当“保护伞”,搞纪律“松绑”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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